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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连坐制度的前世今生
Kotalpa - 09/20/22 20:33

保甲连坐制度的前世今生

 

自古以来,我国都以农耕文明为主导,农民群体占据了绝大多数,乡村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但是自从西周诸侯分封开始,天下的概念广为流传,再加上“皇权不下县”的光荣传统,那么处于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该如何统治和管理呢?在历史的传承中,保甲制度功不可没。

基层组织

通常,权力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例如皇权中央指派官员,而另一种更为悠久的是自下而上的,那就是部族的概念,这可以追述到原始社会,最初以血缘为联系,后来随着组织群体的扩大,开始以地域为联系的地缘共同体,这就是最为基层的自治管理体系。

最初国家与乡村之间是相互隔离开的,例如国家想要清点国内的人口户数,如果像现代人口普查一样,挨家挨户敲门填表,这对于当时的社会来说成本太高,并不现实。对于各地方官来说,最有效的方式是联系各个部族或者村落的负责人,让他们报个具体数字,然后地方官再报告给上级。

秦朝推行郡县制,乡村的组织开始成建制化: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这构成了乡村的基本管理模式,其中的亭长三老啥的都是当地自发选出的,虽然权力不大,但在乡村当地掌管着实权。比如说当年萧何曹参叛乱时要推举刘邦,就是因为刘邦在乡村的实权与威望,而后来刘邦进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这里的父老同样不是中央官职,而是当地的宗族长老。

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出现了“村”的称呼,隋唐时“乡”的地位下降,村正式成为基层组织。再后来到了清朝,士绅成为乡村的实际掌权者。至于现在,村长和乡镇级别的官员同样是由当地自发选出。

上述这一切,就构成了在乡村实行保甲制的基础。

保甲与连坐

保甲制度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乡村的政治制度,后来在部分城市中也有应用,尽管最初并没有这样的说法。《周礼•地官•遂人》中记载: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郑。五家为伍,伍为之长,什伍为里,里置有司。商鞅变法将管仲的制度发扬光大。他把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商君书•画策》中记载了执行的方式:“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配合上连坐制度,最终实现“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的目的。

简单的说就是,在当时诸侯混战,人口就是打赢战争的资本。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一户人家为了不受惩罚,不仅仅自己不能犯法,还要紧盯着邻居不能犯法,而邻居为了不收到惩罚,紧盯着周围人才是最保险的选择。构成互相监督的基本单位就是“伍”,通过连坐的方式让人们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从而保证农民不会脱籍,不会胡乱逃跑,或是偷偷逃到别国。一家犯罪,邻居连坐,这使秦朝的邻居之间形成一种战战兢兢互相监视的关系。

也许有朋友认为这制度非常残酷,但什伍连坐制却非常巧妙的贴合了乡村的实际情况,虽然此时尚未有“保甲”的说法,乡村的各级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保长的职责,在缺乏技术支持,缺乏监控的时期,保甲与连坐的相辅相成至少形成了一种很微妙的“和谐诚信”。

汉唐宋元清的传承

汉承秦制,这套制度也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尤其是亭长、三老这样的乡村“领袖”被发扬光大,一方面要维持乡村的正常秩序,一方面要捉捕盗贼,如果中央朝廷有相关的文书需要执行,比如皇帝巡游啊、抓捕罪犯啊,都是由县发布给亭长或里正什么的,这些乡村干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在当时,乡村干部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在举孝廉的时候作用更大。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中原地区普遍动荡不安,北方少数民族入侵,乡村的聚落模式开始变化,乡的规模缩小,到了隋唐时已经完全取消,隋王朝建立伊始,“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隋初的乡里组织为族、闾、保三级制,与魏、晋南北朝有着承继性。

到了宋朝时,保甲制度迎来了重大转机,先是乡里制度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后来王安石变法后开始推行全新的保甲制度,流传千年乡亭制度至此完结。“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个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

此时,保甲的地位要高于村乡聚落,但保长和甲长依旧是地方自治的产物,不过权力上要比以前小一些,另一方面保甲制的实施可以大幅减少中央朝廷在乡村设置军队的数量,节省军费开支。

到了元明时期,保甲制进一步被发扬光大,伟大的牛人王阳明甚至创造了“十家牌法”,通过细密的规则使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清朝时乡里保甲的选任以地方士绅家族为基础的地方自治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交通不发达的区域,当人们触犯法律时,首先会想到本地的保长或是“宗族元老”,不过在连坐制度的保障下,乡村的负责人还是会直接将犯法的族人送到县衙。到了清朝末年,乡村自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传统。

古代的中国由于生产水平有限,朝廷中央没有多余的粮食来养活警察或是其他的社保体系,不少地方开始各自想办法。于是,为了有效提升地方的治安水平,民间开始自发的组织名为“保甲团练”的组织,用以维护居民的治安,在唐宋元明清时期,中央朝廷也会设置官职来管理这些民间的团练组织。团练最辉煌的时期莫过于曾国藩的湘军,其军队的主要构成正是这些民间的团练组织。

与乡村制度协同发展的还有连坐制度,例如《唐律疏议》、《唐令拾遗》、《唐大诏令集》等法律文件中,能看到当时对于连坐制度的规定是很明确而且周密的。如果遇到谋反、谋大逆、不道等事件,那连坐的牵连范围会更加广泛。

近代的演变

1912年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后来也出现过闾邻制,但效果不理想。此时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效仿西方的法律体系,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保长和士绅依然是乡村的最高权力者。20世纪30年代,保甲制度开始被民国政府重视起来。

1931年开始,国民政府开始围剿红军,但前几次总是以失败告终,他们认为失败的根源是当地民众不支持。于是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1932年年正式颁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民国版的保甲制度正式建立,后来在其他省市广泛推广实行,包括北平、南京这样的大城市。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长们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除了维持地方治安以外,还要调查户口、监视村庄出入者、监视自然灾害、征收赋税,日统区的保长们还要负责搜查抗日分子之类的。

与保甲制度相伴随的便是连坐制度,国民政府内政部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

现代的改变

到了现代的中国,保甲制度与连坐制度已然消声遗迹。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成为最为基础的政治组织,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民众遇到违法的行为时,第一时间会打电话找警察,而不是再相信村里的“三叔公”或是村长,这是法律普及最为明显的进步。有些地区对于那些喜欢管闲事的人,还是会使用这个“保长”这个称谓,其中添加了不少鄙视和戏谑的味道。

至于连坐,虽然依旧存在,已经与保甲或者其他乡村制度没有了联系,更多的表现为“连带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对于“高空坠物”的条款,意思是小区高空坠物伤人,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就全栋楼一起承担责任。又比如“一人超生,全村结扎”的口号,或者是民众有“劝阻酒后驾车的义务”,都有一定的“连坐”的味道。

结语

一个制度如果行之有效,它就会一直用下去,尤其是像天朝这样的特殊的土壤中,千百年来的人没有变,思想也没有变,那么制度就始终会有效,与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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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泉映月 - 09/20/22 21:04

株连九族不包括后代吧。现在说不配合隔离会影响后代的。